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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公文红头字体的设置说明》,公文红头文件字体应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红头文件标题字体用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也即本页提供的可以直接在线转换的字体。
发文字号用三号仿宋GB-2312字体,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示,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标注“〔〕”。
主送单位用左侧顶格用三号仿宋GB-2312字体。
正文用三号仿宋GB-2312字体。
公文与文件是与红头文件相关的两个概念。公文与文件目前在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中经常用到,红头文件则常见于媒体、报端。
作为一个名词,红头文件的出现更晚,是现代人们对行政公文的俗称。现代的红头文件起源于革命战争时期,当时,它是我党发布决定和命令的主要形式。革命胜利以后,由于国人尊尚红色的传统,而且红色庄重的字体,有象征革命的意境,这种做法在党委和政府各级机构中得以保留并逐渐规范和发展。
红头文件在《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是:“指党政机关下发的文件,因版头文件名称多印成红色,故称红头文件。《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大体一样,只是对党政机关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多指中央一级”。两个词典的解释说明了红头文件格式上的共性:版头文件名称多印成红色;同时也说明了其与公文、文件的关系:红头文件是党政机关下发的文件,是带红色版头的的公文。
红头文件字体和格式的规范化,是指行政机关在其制定过程中,要按照权限并遵循行政法治理念有效地行使制定权,以保证所制定的红头文件处于一种合法、合理的良好状态。红头文件格式和字体的规范化应当包含如下含义:其一,制定主体合法,其制定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二,其制定权的行使必须以法为依据,符合法律原则、精神、目的,必须正当、客观、适度;其三,制定程序合法,即依法定程序制定;其四,所制定的红头文件本身合法,包括文件名称、内容的选择符合其制定主体的权限;文件的内容不得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冲突或相抵触,不得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其体系内部协调一致,不同层级的红头文件之间处于一种良好的有序状态。
作为一种主要的行政管理手段,红头文件在我国产生和继续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我国有着非常崇尚成文法的传统,人们不仅在国家的政治治理中非常依重成文法规定,而且在生活中也注重“空口无凭,立据为证”,因此,成文规定、书面字据浸淫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依重成文规定进行管理是政府惯用、民众乐于接受的方式。然而成文法律规范本身在拥有诸多优点的同时,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滞后性、稳定性等缺陷,特别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由于行政权力覆盖面广,行政管理事项纷繁复杂,而且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和多变化,行政法律规范很难就每个具体方面都作出细致入微的规定。近些年来,随着依法进程的发展,我国的行政立法不断完善,但现有的行政立法仍难满足管理的实际需要。红头文件对我国经济、政治华活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自明的,其应然产生能有效地弥补法律、法规不足与滞后。我国长期的行政实践也证明,制定红头文件格式和字体是极其必要的。因为即便所有的行政生活领域都有相应的立法规范,可法律、法规的条文亦只能进行比较原则的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这些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缺少很详细具体的操作规范。为此,红头文件以其制定程序简单、时效性强、能快速、有效解决问题而备受重视。在某种程度上,作为行使行政权力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载体,其扮演了“准法律”的角色,发挥着行政管理依据的作用。